64%表决权就能强行要求提前出资?法院:股东会决议不成立
2026-10-13 16:09:45
来源:平江法院 | 编辑:黄瑶睿 | 作者:张文 | 点击量:5347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张文)近日,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决议纠纷案。某养殖公司股东会以64%表决权通过决议,要求股东顾某提前缴纳70万元出资,逾期将剥夺其股权。法院认定,修改出资期限涉及股东根本利益,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,64%未达法定比例,决议不成立。
该养殖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,注册资本1400万元,顾某认缴出资额70万元,章程约定出资日期为2030年5月18日。2025年7月至8月间,养殖公司多次向顾某发送催缴通知,并告知逾期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股东权利。2025年8月,养殖公司召开股东会,并形成决议,要求顾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缴纳出资,否则将丧失全部股权,该决议获得代表64%表决权的股东同意。顾某认为出资期限尚未届满,公司无权要求其提前缴纳出资,遂诉请法院确认通知无效并撤销股东会决议。
法院指出,股东依法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,是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重要内容,属于股东法定权利。修改出资期限涉及公司章程变更,依法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本案同意比例仅64%,未达三分之二,最终法院判决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,顾某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不予支持。
承办法官提醒,股东出资期限受法律保护,大股东不得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,随意修改出资期限来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。小股东也要增强维权意识,遭遇大股东滥用多数决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,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公司治理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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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:黄瑶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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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审:万朝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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